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
(京政农发[2003]58号 2003年6月25日)
为了促进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健康发展,加强民俗旅游村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游者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以从事郊区农业旅游观光、采摘、垂钓、烧烤、住宿接待等经营活动为主的村庄。
二、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采取自愿接受评定方式。凡已经开展民俗旅游接待的村庄,欲申报评定民俗旅游村,需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由乡(镇)政府统一报所在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旅游局共同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共同颁发“北京市民俗旅游村”标识牌。
三、民俗旅游村标准
(一)从业人员标准
1、持有本市户口、健康证(外地人员需持有暂住证)。
2、以接待经营为主要职业,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
(二)基础设施标准
1、有统一的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要与接待容量相适应,要有专人管理。
2、村内道路硬化,便于机动车行驶。
3、供水系统有保障,水源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4、有统一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或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质量要求。
5、有相应数量的公共厕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厕所规模、质量和服务要符合北京市规定的旅游厕所一星级以上标准。
6、有统一的接待场所,具备业务咨询、食宿安排、民俗活动安排、公共电话、投诉处理等功能。
7、村内从事旅游接待的农户达到总户数的30%以上。
8、村属旅游项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有专人管理,内容和形式必须健康,有本地民俗特色。
(三)组织机构
1、有统一的旅游接待机构和专职接待人员。
2、要做好民俗旅游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基本设施建设工作。
3、要负责全村旅游接待户和村属旅游项目的经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民俗旅游接待户的经营行为。
4、负责全村旅游接待户和村属旅游项目的整体对外宣传工作、经营协调工作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四)服务管理
1、村内及周边环境优美,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