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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开展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安全管理
  1、村级领导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制定特殊时段安全管理预案。
  3、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治安、消防、卫生的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意识、知识、技能的培训,使之掌握有关消防、卫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6、杜绝赌博、卖淫、贩毒等违法活动。
  7、设立报警电话和村级医疗救护点。
  8、建立重大事故上报制度。
  本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郊区旅游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评定,依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制定的《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进行。

二、评定范围

  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俗旅游接待的村庄,包括住宿接待、田园观光、采摘、垂钓、烧烤等,按照《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自愿参加评定。

三、参加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规划、发展和政策支持。北京市旅游局负责全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评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指导。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共同对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旅游局联合成立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并将所评定的民俗旅游村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办事机构设在旅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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