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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开展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
 关于开展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工作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3]58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促进北京郊区民俗旅游的健康发展,规范民俗旅游村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市农委和市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宣传和评定工作,要按照标准对自愿参加评定的民俗旅游村给予热情服务,禁止对参加评定的民俗旅游村收取有关规定以外的费用。请各区县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县推荐评定的民俗旅游村名单和评定意见报市农委和市旅游局审核备案,市农委和市旅游局将按照《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对符合评定标准的民俗旅游村颁发标识牌。
  附件:1、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
     2、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暂行办法
     3、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申请报告书
  联系人:张同柱 王 伟
  联系电话:63088515 85162288-1033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



  为了促进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健康发展,加强民俗旅游村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游者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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