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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26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为消除全市餐饮服务业液化石油气使用中的安全隐患,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和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群死群伤重大恶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特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安全要求》),现予印发。
  各区(县)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应会同公安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效形式,向餐饮服务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宣传《安全要求》内容,要求其严格贯彻《安全要求》,并对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服务业比照《安全要求》进行逐一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业场所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者(以下简称用户)均须遵守本要求。其它单位用户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一、安全管理要求
  1、用户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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