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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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