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 溢油监测任务承担部门
溢油监测任务主要由溢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水域环境监测职责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对溢油污染的水域及资源进行监测。
2.6.3 溢油监测的程序
监测单位接受监测任务后,应尽快搜集和掌握有关资料和信息,在综合分析判断
的基础上迅速形成具体的应急监测方案并付诸实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溢油应急指挥部。
2.6.4 溢油应急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
2.6.4.1 监测目的
(1)确认油种和肇事船舶。
(2)测定溢油理化性质为溢油应急反应决策者提供信息。
(3)为资源保护和油污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2.6.4.2 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及方法
监测点的数量、密度及具体方法依据事故类型和等级而定,通常的布点方法是以溢油点为中心作同心圆式、网络--断面式或放射型布点。
2.6.4.3 监测时段
分为三个时段,初始和中期监测为应急反应对策提供依据,清污结束后的最终监测则主要为污染损害取证提供依据。
2.6.4.4 监测内容
(1)事故现场观测:事故船舶等设施的状态、准确地点、水深、油类排放方式、油品种类、油类通过指定点的宽度和厚度、采集油样、录像、摄影、现场污染情况描述等。
(2)油种的鉴别及该油种的理化性质。
(3)跟踪浮油:漂浮油带的宽度、长度、厚度、漂流方向、表层流等。
(4)油膜覆盖的范围、覆盖率、形状、色泽、根据船舶装载油量和剩余油量估算溢油量。
2.6.4.5 监测项目
(1)气象要素:风向、流速、气温、气压等。
(2)水文要素:水温、水深、表层流、水色等。
(3)水质:溶解氧、生化需氧量、pH值、油类等。
(4)底质:沉积物类型、氧化还原电位、油类等。
(5)生物:浮游生物、鱼类试捕(含水底栖生物)。
2.6.4.6 样品保存及监测方法
按有关规定执行。
2.6.4.7 监测结果
包括文字报告、有关图集、监测数据汇编、相集、录像。
2.7 索赔与赔偿
关于油污损害的索赔和赔偿,按《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务院规定的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具体办法执行。
2.8 应急计划修订
2.8.1 修订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小修订,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2.8.2 主要修订内容
溢油应急计划因下列情况需定期修订,使其符合实际和更加完善:
(1)由于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政府机构的发展,需对应急组织机构和政策作相应调整。
(2)通过日常溢油演习和实际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取得的经验等,对计划进行完善修订。
(3)根据环境敏感区的变化,应急技术的进步,设备的报废等情况进行修订。
3 溢油应急反应
溢油应急反应是溢油应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溢油发生后的全过程。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反应过程主要包括评估溢油风险、优化清污方案、调配应急资源、按事故等级采取应急反应行动。
3.1 溢油应急反应程序图(附图3.1)(略)
3.2 溢油事故报告
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首先向距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海事机构报告。
此外,发生溢油事故的最初报告也可能来自主管机关的巡逻艇、任何其他船舶、码头、设施和其他部门及个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溢油或可能引发溢油的事故后均有义务立即向最近的海事机构报告,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溢油报告提供便利,不得阻拦。严禁谎报和不实报告。任何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南京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或向其所属海事处报告。紧急报告电话如下(略):
各级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溢油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也应及时通报相关海事海事机构。受理报告应了解如下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的船舶名称、所属单位及确切地点。
(2)造成污染的油种、数量、飘流方向及现状。
(3)记录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或联系方式。
3.3 溢油事故的初始评估
溢油应急指挥部接到溢油报告后,除要求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对溢油的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继续报告和做出补充报告外,还要立即对溢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通过初始评估,尽快确定报警(通报)部门和采取应急反应措施。
初始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溢油源的类型、溢出油的种类、事故的地点、事故原因、气象、水流等,评估溢油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溢油的扩展趋向。
(2)对溢油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3)评估溢油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构成的威胁。
(4)评估溢油对周围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害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