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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海事局关于《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完成溢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务。
  (4)港口集团或航运公司
  ·组织自有的专职或兼职清污队伍参加清污作业。
  ·协助调用作业船舶、防污器材、设备,指定专用泊位,运输施救队伍及救援物资。
  ·确认油污水接收设施及废水处理设备随时运转良好。
  ·协助后勤服务、设备维修。
  ·协助核实港口、码头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
  (5)消防部门
  ·承担对船舶、设施、码头的火灾预防与扑灭工作。
  ·营救受伤人员。
  (6)卫生部门
  ·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溢油对人员危害的程度。
  ·组织对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护。
  (7)公安部门
  ·承担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的安全治安秩序、现场保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
  ·保护及转移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伤亡人员。
  (8)农业及水产部门
  ·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协助对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油污损害的清除工作。
  ·协助核实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
  (9)旅游部门
  ·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旅游区域,作好预防措施。
  ·提出旅游区域应急处理建议,协助做好抗溢油工作。
  ·安排好旅游线路,避开油污区域。
  ·核实旅游区的油污损害情况。
  (10)气象部门
  ·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及近期气象预报趋势。
  (11)通信部门
  ·根据溢油应急工作的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12)航道、水利部门
  ·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和溢油可能漂移水域的航道、水文气象情况。
  (13)其他有关部门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况对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
  2.1.3 应急指挥人员
  2.1.3.1 应急等级与指挥人员安排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油污的溢出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所需要的应急反应的规模,确定事故应急等级(见表2-2)(略),安排适当的应急指挥人员(见表2-1)(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对策。
  如果溢油事故及其污染损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时,由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
  2.1.3.2 应急指挥人员职责应急总指挥
  (1)根据事故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和宣布溢油应急反应等级。
  (2)全面指挥本地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3)在溢油事故难以控制时,请求上一级溢油应急(搜救)中心调用本地区以外的资源和应急力量。
  (4)通知明显受到污染威胁的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
  (包括及时通知其他各有关部门)。
  (5)确保政府有关部门作好溢油围控、重点环境敏感区防护和溢油清污所需的物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准备。
  应急副总指挥
  (1)负责向总指挥提供所掌握的溢油应急反应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
  ·溢油风险(目前损失情况、污染发展趋势、可能的污染程度等)
  ·已经和拟采取的应急反应对策、行动方案。
  ·可以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2)提出需有关单位支持的物资、人员和资金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如种类、数量、时间限制等)
  (3)负责指挥和协调各溢油应急辖区之间的应急反应工作及合作。
  (4)确保新闻发布、声明和事故报告的准确性,以及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
  (5)特大规模应急反应时,通知相关区域的上级环保局给予以下协助:
  ·责成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全力支持溢油应急反应工作。
  ·责成地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及时、全面地监测事故所在区域水体、底质、大气、生态等环境状况。
  ·特大规模应急反应时,负责请求海关、边防、国检等部门简化境外支援设备的进口手续,加急办理设备关税与边境许可证,办理护照、签证等方面予以方便。
  现场指挥
  (1)根据现场各方面状况初步判断溢油事故性质与规模。
  (2)负责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反应系统方面的准备情况和运行情况,为应急反应提供建议。
  (3)确保已到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4)按照环境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指挥应急反应行动。
  (5)负责调动和指挥应急反应队伍,开展船舶溢油的回收和清污工作。
  2.1.4 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每半年一次的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协商本计划的实施事宜,遇下列重大协作问题或出现协商困难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决断。
  (1)建设和管理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反应系统。
  (2)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辖区与相邻的溢油应急辖区之间的应急反应协作和通讯联络。
  (3)本辖区内溢油应急人员培训、技术信息交流和演习安排。
  (4)定期检查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本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
  2.1.5 溢油应急合作
  2.1.5.1 应急合作范围
  长江南京段与其他区段之间的合作
  2.1.5.2 合作前提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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