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海事局
关于《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5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海事局拟定的《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南京海事局 2003年11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原则
(1)保护长江南京段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来自码头、船舶、设施和相关油类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正常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2)充分考虑长江南京段辖区内地理环境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系统,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可对溢油事故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3)实施国家制定的防污染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和参与的船舶溢油应急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4)本计划中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均持有有效的本计划文本,以便于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长江南京段发生的船舶溢油污染事故。
1.2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3)《中国21世纪议程》第四部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4)《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3 管理部门
(1)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本计划实施协调管理。本计划纳入中国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体系,其层次框架图(略)。
(2)本计划的实施充分依赖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
(3)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本计划的实施,当其行政区域内水域或岸线受到溢油污染或溢油威胁时,必须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组织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
1.4 义务
1.4.1 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溢油或有水上溢油危险时,均有义务尽快向本计划指定的部门报告。
1.4.2 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1.4.3 船舶、码头及其它油类作业设施发生溢油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轻油类的溢出和污染,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1.5 制定与发布
1.5.1 本计划由南京海事局组织制定,并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1.5.2 长江南京段辖区内从事油类作业的码头、装卸站、点等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依法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南京海事局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1.6 适用范围
1.6.1 本计划适用于长江南京段所属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
上界: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
下界:新河口过河标与仪征十二圩测点连线
1.6.2 长江南京段与周边地区的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合作。
1.6.3 以上范围之外、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辖区内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组织和溢油应急行动。
1.7 定义
本计划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油轮和燃油船舶及其他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油类污染的船舶。
港口:由船舶停靠、航行及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航道、停泊点等组成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溢油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溢油源:主要指船舶和码头、装卸设施等,同时考虑可能存在对水域造成溢油污染的陆源设施。
溢油危险:指有可能引起水域溢油事故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各类船舶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如触礁、搁浅、碰撞、严重横倾、翻船、爆炸等。
2 组织管理
2.1 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