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03]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是自然灾害的多发区,农牧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近几年自然灾害损失呈逐年加重趋势,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
做好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
为保障自治区遭受自然灾害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因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给予的救助。
第二条 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救灾工作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等级的划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