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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关系到维护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努力做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二、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清查的重点是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土地使用方式;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已建成面积、闲置土地面积和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及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在清理的基础上整顿和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民,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批准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各项征地补偿费,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禁非法占地、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多头供地、违规圈占土地、非法入市、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严禁假借工业项目通过兼并村庄、农转非等形式圈占农民集体土地。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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