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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

  2、汽配价格信息网中查找不到的,可采用国家指定生产、经销汽车零部件的企业销售价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确定。
  3、进口零部件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部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达本地的运费、保险费确定。
  4、按以上办法无法确定的零部件价格,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估价:

  权重(%) 类别        轿车      客车    货车
  总成部件
  发动机及离合器总成     25       28      25 
  变速器及传动轴总成     12       10      15
  前桥、转向器及前悬架总成  9        10      15
  后桥及后悬架总成      9        10      15
  制动装置          6        5       5 
  车架装置          0        5       6 
  车身装置          28       22      9 
  电器及仪表装置       7        6       5 
  轮胎            4        4       5 

  5、大型货车的大梁、柴油机及汽油机机体、驾驶室总成、水箱、冷凝器、铁铝合金轮毂及电瓶应从损失价值中扣除相应的残值。
  6、特殊稀有车辆及新下线车辆的零部件参照生产厂家报价。
  (三)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参照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现场鉴定不设待查项目。事故车的拆检须征得车主同意,且在事故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定结论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时,应及时通知车主、鉴定机构和其它有关方到现场勘估,并由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车损零部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一)技术要求认可不能修复的。
  (二)一般零部件修复价值超过重置价值50%以上的,总成修复价值超过重置价值80%以上的。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实行有偿服务。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付,在结案时由责任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配承担。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开具全省统一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用应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聘请有关专家、信息网络建设、鉴定劳务、差旅费、订阅相关资料、办公经费等公务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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