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汽配价格信息网中查找不到的,可采用国家指定生产、经销汽车零部件的企业销售价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确定。
3、进口零部件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部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达本地的运费、保险费确定。
4、按以上办法无法确定的零部件价格,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估价:
权重(%) 类别 轿车 客车 货车
总成部件
发动机及离合器总成 25 28 25
变速器及传动轴总成 12 10 15
前桥、转向器及前悬架总成 9 10 15
后桥及后悬架总成 9 10 15
制动装置 6 5 5
车架装置 0 5 6
车身装置 28 22 9
电器及仪表装置 7 6 5
轮胎 4 4 5
5、大型货车的大梁、柴油机及汽油机机体、驾驶室总成、水箱、冷凝器、铁铝合金轮毂及电瓶应从损失价值中扣除相应的残值。
6、特殊稀有车辆及新下线车辆的零部件参照生产厂家报价。
(三)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参照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现场鉴定不设待查项目。事故车的拆检须征得车主同意,且在事故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定结论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时,应及时通知车主、鉴定机构和其它有关方到现场勘估,并由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车损零部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一)技术要求认可不能修复的。
(二)一般零部件修复价值超过重置价值50%以上的,总成修复价值超过重置价值80%以上的。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实行有偿服务。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付,在结案时由责任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配承担。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开具全省统一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用应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聘请有关专家、信息网络建设、鉴定劳务、差旅费、订阅相关资料、办公经费等公务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