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损。价格鉴定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车物损失价值完成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车辆未修复前对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车辆未动的情况下可在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3日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鉴定方法
第十一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载物、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应遵循修复为主的原则。在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车辆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情况下,整车及零部件损失价格鉴定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整车价格的鉴定
事故车辆使用年限应从车辆“初次登记日”起计算。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进行计算,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等因素确定成新率。事故车辆整体损毁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前实际价值80%以上的,定为报废车辆,其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计算。
达到国家有关车辆报废规定标准的事故车辆,不计算损失价值,其整车价值等于车辆回收价值(残值)。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以重置价为基价,视批准延缓报废年限为尚可使用年限,按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加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成新率计算。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车辆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价格鉴定机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价格鉴定。
在紧急特殊情况下,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整车价格鉴定,基价应包括购车时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
(二)零部件价格的鉴定
车辆零部件或总成更换应按照质量、技术性能对等原则进行。
1、按照汽配价格信息网公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