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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

  5、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6、建设汽配价格信息网络,发布车辆及零部件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设区市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2、建立业务工作档案,按要求定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受理下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工作。
  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5、市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职责划分,市物价局应按照发挥系统整体优势、充分利用人力技术资源、有利于快速反应、便于工作的原则,与市交警支队协商确定。
  (三)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四)区级价格认证中心按市物价局与交警支队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七条 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人员需持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资格证实行年度审核制。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鉴定人员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停放场所进行鉴定,不能移动的车辆、各类设施及其它损失物,鉴定人员须及时到事故现场查勘。
  (二)勘验。
  1、出勤:必须有两名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参加。
  2、询问:了解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3、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进行拍照存档。
  4、检查: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5、拆检: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拆检。
  6、登记:逐项登记车辆损坏零部件部位、损坏面积及需要修复的项目。现场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察记录》,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应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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