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前款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办理结果以规定方式公开。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政务信息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本级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三)本级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四)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
(五)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七)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八)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九)本级政府向社会承诺为公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人员的任免;
(十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下列政务信息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及内设工作部门法定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
(二)本机关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三)本机关服务承诺和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下列事务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一)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
(四)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生活救济情况;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形成的文件和档案,应当依照或者参照《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规定移交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和档案机构,供公众查询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查询、复制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的信息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协助。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发布。本级政府没有创办公报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设立政府公告牌予以公告,或者委托上级政府公报代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