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各种路口坡道改造率达30%以上,争取实现50%。
(三)城市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及商业街、步行街应设置盲道。盲道设置应连续贯通,不得引向障碍物或陷阱。如占用盲道工程尚未完工,应设置护栏等警示标志。
(四)城市主要道路,特别是人流量比较大的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应按要求设置供轮椅通行的坡道或升降电梯。
(五)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及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出入口、公交车站等候区,人行道坡道口、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上下阶梯起步的位置均应设置提示盲道。
(六)城市主要道路人行横道应设置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七)新建的(指2002年1月1日起设计的工程,下同)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与交通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福利院(所)、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
(八)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航空港、火车站、地铁站、码头、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
(九)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饭店、宾馆、餐厅、邮局、电信营业厅、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30%以上,争取达到50%。
(十)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50%。
(十一)新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
(十二)建成区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入口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20%,争取达到30%。
(十三)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
(十四)已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30%。
(十五)各类无障碍设施都要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标的无障碍标志牌,城市道路上的无障碍标志牌由市政管理部门设置,各类建筑的无障碍标志牌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设置。
三、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向各建设改造单位下达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通过登报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纳入预算,各类建筑物建设人、所有人或使用人要落实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