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授权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资产的范围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中划归集团公司管理的资产,以及代管资产中经清产核资界定的国有资产。
五、财务管理
取消定额上缴中央利润的办法,改变“以港养港、以收抵支”的财务管理体制,改按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9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执行,即根据现行征管分工和现状,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仍由地税部门征管;现由国税部门征管的,继续由国税部门征管。
六、工作安排
(一)成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组,研究制定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委、市政府未任命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之前,港口生产经营工作继续由原广州港务局领导班子负责。
(二)按市委办公厅穗办〔20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公司领导班子在市交委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公司组建实施方案。
(三)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积极与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四)拟定于今年12月,基本完成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组建、转制工作。
七、其他问题
(一)市政府视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情况,从2004年起3年内,专项安排发展基金,扶持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发展。3年中,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要将每年国有资产的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港口建设费返还仍按交通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口设施建设。货物港务费原则上按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的规定,大部分留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港务设施维护,具体比例由市交委审核,市财政局批准。
(三)原划拨给广州港务局而现留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历史用地办理相关证照、资产更名等手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