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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2.直接组织、指挥、管理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经营、管理原广州港务局使用的港池、生产作业锚地以及锚地水上过驳设施。
  3.组织、管理、协调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对船舶、装卸、仓储等生产作业统一调度和指挥。
  4.负责管理原广州港务局属下的学校、公安局等附属单位直至移交属地政府为止。
  (二)建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组织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进行结构优化重组。
  1.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1)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9人,包括内部董事6人(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按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开展工作。
  (2)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和委派监事会成员,政府通过监事会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外派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各1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
  (3)经营管理班子。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4)集团公司按照党章、《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及广州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党委会、纪委会、工会和团委。
  以上机构人员的任命及党组织管理按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办〔2001〕2号)执行。
  2.集团公司总部职能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集团公司总部将现有21个职能处室(不含工会、团委)撤并为1室11部,即办公室、业务部、财务部、投资发展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为减少震动,有利于平稳过渡,机构撤并逐步实施,将来视实际需要作进一步调整、精简。
  (三)附属机构。有关通讯调度和引航,锚地、航道的管理和使用,港口公安管理体制,企业办的中小学、医院、幼儿园等附属机构问题,按照《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意见办理。
  (四)人员安排。原广州港务局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安排按《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意见办理。
  四、资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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