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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港口行业的行政管理,有利于港口企业自主经营、走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我市港口事业不断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法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二)原则。
  1.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原广州港务局不属于港政管理职能的人、财、物及下属企业,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港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独资的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由市政府授权其经营广州港的国有资产。
  3.积极稳妥原则。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精心组织,确保广州港的稳定和安全生产,确保广州港的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资产分类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代管资产3部分。
  (一)经营性资产。
  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全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实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经营性资产的具体数额待清产核资后确定。
  (二)非经营性资产。
  企业办社会部分(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安局)资产为非经营性资产,具体数额待清产核资后确定。
  (三)代管资产。
  代管资产为代管原广州港务局所属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对集体企业中含有国有资产成份的,经清产核资界定的国有资本,纳入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经营范围。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集团公司的资产暂按2002年12月31日帐面数登记,待清产核资后据实调整。
  三、组织建制
  将原广州港务局剥离出的不承担港政管理职能的人、财、物及下属企业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对外联系工作、发文件、参加会议可视作正厅级单位待遇,干部人事任免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工商、税务、国资、国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从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一)主要职责。受市政府授权经营广州港的国有资产,依法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等港口生产经营业务。
  1.资产经营职责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市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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