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港口行业的行政管理,有利于港口企业自主经营、走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我市港口事业不断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法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二)原则。
1.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原广州港务局不属于港政管理职能的人、财、物及下属企业,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港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独资的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由市政府授权其经营广州港的国有资产。
3.积极稳妥原则。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精心组织,确保广州港的稳定和安全生产,确保广州港的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资产分类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代管资产3部分。
(一)经营性资产。
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全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实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经营性资产的具体数额待清产核资后确定。
(二)非经营性资产。
企业办社会部分(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安局)资产为非经营性资产,具体数额待清产核资后确定。
(三)代管资产。
代管资产为代管原广州港务局所属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对集体企业中含有国有资产成份的,经清产核资界定的国有资本,纳入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经营范围。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集团公司的资产暂按2002年12月31日帐面数登记,待清产核资后据实调整。
三、组织建制
将原广州港务局剥离出的不承担港政管理职能的人、财、物及下属企业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对外联系工作、发文件、参加会议可视作正厅级单位待遇,干部人事任免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工商、税务、国资、国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从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一)主要职责。受市政府授权经营广州港的国有资产,依法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等港口生产经营业务。
1.资产经营职责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市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