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广州港务局不属于港政管理的职能和相应人员划出去。
2.广州港务局与广州市航务管理局合并,组建广州港务管理局,为事业单位,保留原正厅级,干部人事任免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广州港务管理局由市交委管理,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广州港区、广州市辖区内的港政和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该局人员纳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3.成立广州港务管理局筹备组,主持原广州港务局和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广州港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交通工委和市交委审核后,以市交通工委和市交委名义报市编委审批。
4.由市委、市政府任命广州港务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广州港务管理局领导班子组织实施该局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局实施“三定”方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原广州港务局所属的广州港航道管理所、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划归广州港务管理局管理。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分局)的管理体制不变,相应改为广州港务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三、人员安排
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人员原则上由原广州港务局承担港政管理职能的人员和其综合部门的少量人员,及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的人员组成。
(一)原广州港务局拟安排到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人员,按依照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办理;不安排在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人员,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安排。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不安排在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人员,按照《广州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穗办〔2001〕15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广州港务局(包括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机关(包括分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移交广州港务管理局管理。
四、财产划转
(一)原广州港务局将应划给广州港务管理局的财产(包含办公场地、码头、泊位、债务等)清单报市交委,由市交委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办理有关资产划拨手续。
(二)广州市航务管理局财产核定后划归广州港务管理局。
五、其他问题
(一)通讯调度和引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91号文件的精神,暂维持广州港企业负责引航和统一通讯调度。广州港务管理局成立后,负责研究如何统一管理通讯调度、引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