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3]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计委是我市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综合全市投资项目信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权限的复函》(粤办函〔2003〕247号)精神,在省的审批权限内,市计委办理市属单位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登记备案;区、县级市发展计划部门办理区、县级市属单位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登记备案,办理权限不得向下再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所在开发区的投资计划部门集中登记备案。
二、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按照2003年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65)精神办理。一般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按《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委托外经贸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对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允许类中国家规定需综合平衡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国务院令第346号规定程序,由发展计划部门、经贸部门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登记备案,按《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负责办理我市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将登记备案情况及时报送市计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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