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转让著名商标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工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著名商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时投诉,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
(二)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