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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威政发[2003]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推动农村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3〕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农村小学和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为100%,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小学和初中在校生年巩固率分别保持在100%和99%以上;农村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化、标准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学校布局更趋合理,到2008年,全市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基本到位,80%的中小学校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电化教育示范校标准。
  二、全面落实政府职责。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予以资金补助。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抓好中小学建设、管理、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优先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步提高;完善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建立专项资金,扶助财政困难的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规划新建、扩建学校,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建立和完善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及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抓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研究解决中小学生辍学问题。镇级政府负责增加教育投入,按比例分担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改造和维护农村中小学校舍;依法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取得力措施制止学生辍学。
  三、改革镇级教育管理体制。镇级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由镇长直接负责教育工作,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四、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由县级统筹。自2004年起,各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不低于4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统筹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并逐年提高。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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