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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有效期满需保留“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获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自然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与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以上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工商局依托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督网络,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进行信用累计,实行诚信公示,促进和规范著名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和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提高商品质量,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应当报市工商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商标注册及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或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转让著名商标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工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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