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者,一律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广州市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通过,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广州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广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第六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