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州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按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
第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统一报送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的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产品评价方案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广州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后,提交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广州市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以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广州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从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广州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 获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广州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卫生、安全等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企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对暂停该称号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复审合格,企业可继续使用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若复审不合格,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撤销该产品的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同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