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广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关类别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由本市企业生产,申报产品正式批量生产时间不少于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近三年内企业经济发展稳定;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内未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质量、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无知识产权的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三年内,有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质量问题、出口产品有检验不合格记录或因重大质量问题遭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被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除外);
(六)近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群众投诉污染扰民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资产损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不同产品评价方案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公布开展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广州市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