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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的通知

  2.第二阶段为集中清理和公布清理结果阶段(自2003年12月13日至2004年3月31日)。市政府清理工作办公室对市政府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市属委局对上报市政府制定的和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抓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清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清理进度应及时报告,并应于2004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或本地区全部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
  3.第三阶段为修改废止和整改阶段(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底)。对于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经法律审核后,按政府立法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修改或废止;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设定行政许可的,一律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废止;市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的,应制定为政府规章或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许可主体需要确认或调整的,由市清理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检查。此项工作应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1.2003年11月至12月,在对行政许可规定全面清查的同时,对我市现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进行全面摸底。
  2.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确定实施机关。
  3.调整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和编制,由市编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清理结果的公布。
  1.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将对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对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告。
  2.2004年6月着手编辑发行《天津市行政许可规定汇编》。
  (五)配套制度建设。
  1.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及时建立健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2.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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