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安排意见
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为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现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市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请相龙同志任组长,兴国、津渡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建委、市编办、市体改办、市人事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都应成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工作。
二、搞好宣传、培训工作
(一)宣传工作。
1.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各新闻媒体集中宣传
《行政许可法》。
2.2004年2月下旬,请市领导或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发表电视讲话,对学习贯彻
《行政许可法》进行宣传。
3.2004年3月底至2004年4月,结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做好发布以及相关的报道工作。
4.2004年6月至2004年7月,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