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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生活费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第二年生活费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5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生活费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各市州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按照离退休时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确定职务或享受相应职务离退休费待遇的人员,按照其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四、无职务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985年以前标准工资额

(六类区)      增加离休费 
138元及其以上    120元 
137.99元至87.50元  80元 
87.49元及其以下   50元 

  注:1985年以前标准工资额是指非党标准。
  五、无职务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985年以前标准工资额

(六类区)      增加离休费 
138元及其以上    115元 
137.99元至110.50元  75元 
110.49元至87.50元  45元 
87.49元及其以下   35元 

  注:1985年以前标准工资额是指非党标准。
  六、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全额补助给各地。省财政补助后的经费不足部分及增加的年终奖金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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