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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十九)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农村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其选拔、考察、聘任、考核、培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要切实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对校长选拔、聘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探索村民委员会和家长代表参与校长考核工作。要严格执行校长任期考核制,对任期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校长,应及时解聘或撤职。
  (二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中小学校长必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方能担任校长职务。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到2007年,农村小学教师在学历全部达标的基础上,50%以上达到大专学历;农村初中教师95%以上达到大专学历,并有30%以上达到本科学历。进一步办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教师终身学习提供有力支持和服务。
  七、加大扶持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力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十一)建立健全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国家和省下达的中小学助学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补助困难学生。省人民政府继续设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各市(地)和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助学金。积极鼓励支持“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事业,引导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做好国家对未“普九”县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工作。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予以保障。
  (二十二)积极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对贫困地区教育的对口帮扶工作,积极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对口支持贫困地区中小学。继续组织好全省大专院校及部分原重点中学对口支援未“普九”县工作。各市(地)也要积极组织本地城市及发达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并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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