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勘查、鉴定危房制度和危房改造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并把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的经费投入。要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和省级财政2003-2005年,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款,市(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力争用三年时间共同完成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的改造。现有C级、B级危房以及以后产生的危房由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负责检查鉴定,制定规划,筹集资金并承担改造任务,省级财政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扶持。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村民自治组织要通过组织村民自愿投工、投料等方式,支持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普九”欠债问题由学校所在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决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还债责任推给学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对学校债务予以统筹安排解决。要依法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强迫学校停课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六、规范管理,深化改革,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
(十七)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县(市、区)要于2003年底前完成本地中小学核编定岗工作。核定编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中小学点多面广、生源分散的特点,实事求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需求。要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数,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代课人员。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坚决清退并归还被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岗任教。对于缺编的农村中小学,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逐步按编制配齐教师,要优先聘任(聘用)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十八)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农村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以县为单位建立中小学缺编教师定向招聘(聘用)制度,继续完善新任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制度。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应向农村中小学倾斜。从2004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2年农村中小学任教经历。建立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制度,按其工资总额的10%予以补贴;继续落实《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的山区教师工资浮动制度。继续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将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教师,在聘任、考核和评模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