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并切实予以保证。要依法就本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农村税费改革后,省、市(地)、县(市、区)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在安排上级转移支付时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使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步有所增加。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农村教育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下拨至学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
(十四)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的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工资管理要全部上收到县,未理顺教职工工资管理体制的县(市、区)必须在2003年底前理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制定的工资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并限期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从2004年起,省人民政府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和清欠情况,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省、市(地)财政部门要逐县核实财力,统筹安排,通过增加财政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等办法,帮助其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下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地)不得截留,必须全部补助到县。
(十五)建立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统筹安排,予以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要逐乡逐校核定具体拨款额,列入财政预算,在每学年初拨付到位。对因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不到位、引发学校乱收费的地方,要追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实行“一费制”的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其公用经费的缺口,由省、市两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足。
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标准。对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和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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