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要根据各自的优势,加强我省农村发展问题的科学研究,努力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每所高等学校要确定一至二个县作为定点联系县,开展技术成果转让,帮助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支持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培训农村职成学校和中小学师资,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联系县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进一步理顺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十一)农村教育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和培训;做好本级财政预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合理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确保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组织城镇学校对口支援贫困乡村学校和对贫困学生的助学活动;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实施“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办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农村教育中承担相应责任。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行政法规、政策;指导全省农村教育工作,努力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或达不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县给予转移支付。
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对各类教育进行指导、管理和督查;积极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或达不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建设特别是危房改造,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划拨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建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实施“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组织农民进行各种培训。
五、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实现农村中小学“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