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清理的内容包括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对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及时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办理。
(一)清理的范围
1、省人民政府及太原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
3、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
(二)分工和职责
1、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的行政许可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清理;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草拟或实施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的行政许可规定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2、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3、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4、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清理意见(附表)必须于12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太原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应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三、几点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一把手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保证本单位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好参谋、助手和顾问的职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要及时研究、分析、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