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宣传。把淘汰氟里昂工作与我省生态省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淘汰氟里昂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淘汰氟里昂工作是利省利民的好事,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非氟里昂制冷剂技术的成熟性和可靠性,消除疑虑,为淘汰氟里昂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拒不执行淘汰氟里昂制冷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部门进行曝光。向社会印发宣传手册,宣传介绍限制销售含氟设备、产品的期限;更换氟里昂制冷剂的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非氟里昂制冷剂的使用常识。
(二)实施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级计划、经贸部门不再审批建设生产和使用氟里昂的项目。
自2004年5月1日起,在长春、吉林两市的县(市)级以上城市,禁止经销含氟制冷剂或含氟制冷设备;所有制冷设备的维修单位禁止提供(存储)氟里昂制冷剂,维修制冷设备时必须使用非氟里昂制冷剂。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或含氟制冷设备。
本着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对完成在用氟里昂替换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保局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无氟验收,发放全省统一制作的无氟证书;对加装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在用汽车,由环保部门发放“吉林省机动车加装环保制冷剂标志”,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七、保证措施
(一)省环保局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及省空调专业委员会对氟里昂替代产品进行安全环保审查,对更换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氟里昂替代产品必须是符合国际制冷行业标准(ASHRAE)的绿色环保制冷剂,推荐使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A类)中的制冷技术和产品,使用该绿色环保制冷剂时不需更换原有制冷设备、润滑油、配件并具有节能效果。
(二)由经销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单位负责建立氟里昂制冷剂回收处理系统,按照省环保局的要求,对回收的氟里昂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技术培训。省环保局请制冷专家对各级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制冷剂替换单位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主要讲授更换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方法,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边淘汰边推广的原则。一是坚决淘汰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二是鼓励、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经营绿色环保制冷剂和制冷设备;三是健全绿色制冷剂的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