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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扶持引导,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七)积极促进公有制推行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支持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改制创办公司制法人实体。改制企业和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八)大力支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改制企业的职工集资入股成立有企业职工合股基金会的,该合股基金会可以增资扩股,但不得吸收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入股。同时积极鼓励改制企业职工共同出资设立投资类的股份制企业,参与促进国企改制。
  (九)支持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改组、改制,促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宽处理改制企业原有名称的使用、专项经营和债转股问题,积极支持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帮助改制企业搞好知识产权保护,及时督促办理注册商标相关手续。
  (十)积极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发展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大力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参股经营。
  (十一)加强对国有资产重组中债转股、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企改革等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工商登记法律支持。
  (十二)利用合同管理职能开展合同帮扶工程。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指导企业加强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签约行为,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不断提高合同履约率。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帮助企业融通资金,增强竞争实力。
  (十三)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扶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鼓励支持乡村农民因地制宜,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龙头企业特色经济;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
  (十四)支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发挥农村经纪人在新产品引进、农产品购销、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经纪人公司或行业协会发展,使农村经纪人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增长、农村市场开发等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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