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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宽市场
 准入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5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创造各类经济成份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促进各类经济成份公平竞争
  (一)允许民间投资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两年补足。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
  (二)适当放宽高新技术成果在民间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限制。对创办非公有制科技型、出口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企业,只要登记注册的基本条件具备,即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中不规范的方面限期半年予以规范。
  (三)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四)实施国民待遇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外,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其经营范围可根据企业申请,从大类核定。
  (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费及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工作,鼓励和方便外商投资企业来晋投资经营。引导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造,把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鼓励跨国公司投资农业、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省外资企业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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