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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网业务规范,指导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广州分行、海关广东分署等部门,要做好本系统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要根据联合监管、运转协调的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开展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和充分利用,深化信用服务。省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网省级系统的网络互联和运作管理,组织各市实施网络互联互通,并负责全省的技术支持工作。
 (二)条块结合,共同推进。各市要根据本《意见》和业务指导规范,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认真组织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要尽快落实具体的牵头单位和建设单位,创造建设条件,制定实施方案,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要形成合力,切实认真推进。要从实际应用出发,加快本地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建设。广州、深圳、汕头、惠州、潮州、揭阳等市要按照业务规范要求,对已建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网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网系统运作,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各部门要打破行政壁垒,加强协调与配合,保证业务数据及时上网。要根据业务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管理特点,制定业务数据采集、传输和共享的工作机制,既要满足本系统业务管理需要,又要达到企业信用信息网正常运作要求。
 (三)落实建设资金。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市,可参照广州、深圳市的做法,自行筹措建设资金。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和云浮等市,可参照粤东三市试点的做法,积极筹措资金,省还将视建设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要根据各市的建设需求情况和财政状况,提出资金补助的具体方案。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设备和软件采购,并实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各级企业信用信息网建成后,其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四)加强信用立法工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企业信用立法工作,以信用信息公开为信用立法突破口,尽快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开展信用评估与征信机构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各市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和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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