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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议方案的通知

  6、需要限制的行为及期限。
  (三)除上述规定外,提交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信息,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1、本单位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2、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
  (一)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前,国家机关必须进行企业信用征信。企业信用征信是对企业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失信记录及违法行为等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客观、公正、及时、有效。
  (二)国家机关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布和披露。
  六、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
  (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
  (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系统的建设工作。具体负责以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为基础,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负责进行信息的设定、归集、发布和管理;负责承担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
  (三)有关国家机关负责确定与本机关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负责制定提交、维护、管理、利用相关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负责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保证企业信用征信资料的科学、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授权,对所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暂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进行数据追加或更新。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安全方式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发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国家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国家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错误信息,应及时变更或解除。
  七、按信用类别分别对企业采取鼓励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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