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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议方案的通知

  (6)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五)严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以及因重大的商业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民事制裁的信息。下列信息记入严重失信信息系统:
  1、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查或被定为资质不合格的;
  2、因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3、被有关国家机关认定有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4、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的设定
  (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时为止;
  (二)守信信息,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记录期限,其他守信信息的有效期限;
  (三)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警示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企业改正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
  (一)企业信用信息来源:
  1、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基本信息;
  2、组织评选表彰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证书的信息;
  3、工商行政管理、法院、仲裁机构等机关分别负责提供企业履行合同的相关情况;
  4、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
  5、税务机关负责提供企业纳税信息;
  6、作出处罚的机关负责提供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制裁的信息;
  7、其他企业信用信息由相关机关负责提供。
  (二)国家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交信息的国家机关名称;
  2、企业的基本情况;
  3、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4、国家机关的结论意见或决定;
  5、作出结论意见或决定的国家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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