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五)严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以及因重大的商业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民事制裁的信息。下列信息记入严重失信信息系统:
1、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查或被定为资质不合格的;
2、因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3、被有关国家机关认定有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4、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的设定
(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时为止;
(二)守信信息,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记录期限,其他守信信息的有效期限;
(三)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警示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企业改正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
(一)企业信用信息来源:
1、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基本信息;
2、组织评选表彰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证书的信息;
3、工商行政管理、法院、仲裁机构等机关分别负责提供企业履行合同的相关情况;
4、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
5、税务机关负责提供企业纳税信息;
6、作出处罚的机关负责提供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制裁的信息;
7、其他企业信用信息由相关机关负责提供。
(二)国家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交信息的国家机关名称;
2、企业的基本情况;
3、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4、国家机关的结论意见或决定;
5、作出结论意见或决定的国家机关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