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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的销售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七)生产、经销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商品的;……”。第27条规定:“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八)、(十)、(十一)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销,没收非法所得或销货款,没收商品,责令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经营额20%以下或8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残疾人专用车无牌无证等交通违章的处罚规定
  (一)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46号令)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十一)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二)《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第1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二)驾驶无牌证、已报废或私自拼装的机动车辆的;……(五)无证驾驶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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