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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履行职能,扎实工作,互相配合。公安、交通、城管、法制、工商、质检、信访和残联等部门要在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部门要拓宽就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这些残疾人转行就业。民政部门要加强残疾人专用车车主集中就业问题的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有关的救助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辖区内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四)依法行政,稳妥操作
  残疾人专用车问题有其特定的条件和社会背景。各地、各部门要以国家、省及我市制订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稳妥操作的要求,依法有序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逐步完善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估计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化解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1.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联合执法组人员名单
     2.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执法依据

附件1:    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联合执法组人员名单



  市公安局   冯 路、黄雄飞
  市 残 联   魏 敏、尹 峰
  市交通局   干勇松、赵 峰
  市法制办   顾忠平
  市城管局   干新际
  市工商局   董建新
  市质监局   陈建荣
  市信访局   石朝辉

附件2:      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执法依据

  一、对残疾人专用车车型的规定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中汽摩联字〔1992〕039号)第1条规定:“为确保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中汽总公司和公安部将联合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目录管理办法。列入目录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方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销售,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第2条规定:“申请列入目录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2.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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