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继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残疾人专用车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改,必要时予以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5.教育劝导期内,市公安局对路面上无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进行检查登记,但不作处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教育劝导,敦促车主尽快放弃运营行为。
(三)整治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1.9月16日,清理整顿联合执法组进驻办公场点。
2.9月16日至9月25日,重点整顿外地残疾人专用车(含外地残疾人驾驶,下同)和市内非下肢残疾人所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
市公安局根据制订的清理整顿方案,组织警力对外地残疾人专用车的运营行为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等违章进行集中整顿。
查扣的外地运营车辆和人员统一移交给联合执法组。按照“突出力度、从重处罚”原则,分别由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罚。
对查获的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或外地残疾人专用车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外地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对本市残疾人驾驶无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的,责令车主停止运营行为并限期自行处置车辆,一般情况下,可不作处罚。
3.9月26日至9月30日,重点整顿本市残疾人驾驶无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的运营活动。
市公安局对路面上本市残疾人驾驶无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查处。查扣的车辆和人员统一移交联合执法组,按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罚。
在过渡期内允许运营的残疾人专用车由他人驾驶运营或者擅自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残疾人不服从管理的,通知民政、残联等部门到现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巩固阶段(10月1日至过渡期结束)
1.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大路面管理力度,保持严管态势,防止残疾人专用车非法运营和其它违章反弹。有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擅自出租、转借给他人的,予以暂扣车辆,移交联合执法组,由残联没收识别标志。
2.市残联在10月15日前制订出残疾人专用车过渡分流方案。对市区已确认识别标志的残疾人专用车进行规范,统一车容车貌,实行一人一车一证。
3.工商、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残疾人专用车的生产、销售关,对继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残疾人专用车的,一律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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