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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对设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如实收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规定最低限额的,只要其首期出资额达到30%以上,允许余额部分在提交股东出具的按公司章程规定认缴资本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书后,2年内到位。
  六、支持并协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民营企业,在甬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先进型或我市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可申请不加行业属性的企业名称。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连锁纽带可以是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门店的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的字号及“连锁”或“加盟连锁”字样。
  七、对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市知名商标的生产型民营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5000万元。鼓励从事农业开发、旅游和高新技术开发的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3000万元。
  八、对拥有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以及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重点保护和服务,并对其实行企业年检免审制。
  九、充分运用《商标法》规定,积极指导民营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大力引导我市商标所有权人到产品出口国进行商标注册,促进本土产品国际化。鼓励指导涉农、涉外企业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以提升宁波产品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宁波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
  十、支持弱势群体再就业,对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凭劳动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规定免缴有关规费。
  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为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立服务投诉热线电话,提供办照一站式服务,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完善“一审一核”制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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