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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合力营造政治平等、政策公道、大小并举、放手发展、法律保障的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环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经营环境,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开放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支持民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核准。
  二、放宽对民营企业投资主体条件的限制。凡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均可依法成为民营企业的出资人;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出资额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办理登记注册(外方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对外商购买公司制民营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的,可直接办理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变更登记。
  三、对专业性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和以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放宽到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0%。简化企业股权转让手续,对自然人、私营企业股东间转让股权,可免予办理资产评估。企业改制时,允许采取变更或“一闭一开”的形式办理登记。采取变更形式的,原有的各类专项经营资格继续有效,可不再重新办理前置审批。
  四、鼓励投资人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40%。鼓励科技人员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兴办私营企业,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人力资源入股兴办科技型合伙企业。对拥有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允许以其商号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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