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
(甬政告[2003]5号)
残疾人专用车是专供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近几年来,本市和外地残疾人以及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本市城市中心区运营问题突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了城市环境,而且危及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广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为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市区部分区域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市区部分区域,是指高速公路-世纪大道-常洪隧道-环城北路-机场路形成的封闭圈(含上述道路,以下简称封闭圈)范围。
二、非残疾人及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封闭圈范围内道路上行驶。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代步的,其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牌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上牌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
三、封闭圈内,除已经市残联认可并发放识别标志的下肢残疾人,在过渡期允许按规定的时间和道路从事残疾人专用车运营业务外,其他人员禁止从事残疾人专用车运营业务。
市人民政府对过渡期运营的残疾人专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限期终止,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就业年龄段并有就业意向的残疾人转行就业。
四、从事残疾人专用车运营业务的人员,必须是依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的人;其年龄、视力、听力和其他身体素质符合规定的条件;经市残联审核确属无业或生活困难者。
五、从事运营的残疾人专用车,其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统一样式和颜色。禁止用擅自改装、拼装的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