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
第二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通知
(甬政发[2003]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各县(市)、区外〕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登记和审核.市政府曾于2002年10月17日确认公布了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现将下列部门和单位确认为第二批具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上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宁波日报》上予以公告。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二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名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机关(机构)具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一、法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正第一批中的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宁波市无线电管理处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管理局(国土规划局)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局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财政税务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物价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