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二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
 第二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通知
 (甬政发[2003]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各县(市)、区外〕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登记和审核.市政府曾于2002年10月17日确认公布了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现将下列部门和单位确认为第二批具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上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宁波日报》上予以公告。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二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机关(机构)具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一、法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正第一批中的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宁波市无线电管理处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管理局(国土规划局)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局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财政税务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物价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计划生育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