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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

  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社会招商,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向社会招标的必备条件。污水、垃圾处理厂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企业后,由中标人和其技术支持单位履行后续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企业在进行各项报批工作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和协助,审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
  污水处理产业化项目配套管网工程可单独立项报批,其报批手续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并确保污水管网先行建成或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建成。
  四、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招标工作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招标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必须由经济、技术专家和招标人选派的评委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均不得少于1/3,招标人选派的评委不得超过1/3。中标后的合同谈判不得与招标条件有实质性背离。投标企业少于3家的,可直接进行谈判招商,但谈判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运营费用)必须依据原招标文件设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否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投标。
  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的运营费用由运行成本、折旧和投资回报构成。折旧提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回报原则上不低于同期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利率。
  污水、垃圾处理工艺应采用建设部、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颁发的《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推荐的工艺系列。
  实行产业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其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当地建设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每月必须向当地建设部门报送工程监理情况,由建设部门从当地政府财政资金中,依据监理情况拨付监理费用。
  五、建立特许经营保证金制度
  获得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建设资格的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招标人确定,但不得高于工程投资的5%。保证金在污水、垃圾处理厂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获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承包经营权的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招标人确定,但不得高于年运营成本的10%。保证金在承包经营期满后返还给经营企业。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单方违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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