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污水、
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
(2003年9月8日 闽政办[2003]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改制步伐
现有投资运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
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外资等社会资金参与改制工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支付运营费用之外的财政补贴。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进行工程扩建时,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衔接,可由现有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组建独立的企业法人负责扩建工程的融资和建设;或引入投资企业合作设立新的股份制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由中标人购买已建部分并投资建设扩建工程。
现有的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凡未按《
公司法》要求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产业化招投标。
二、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和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制度
各地政府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在优先保证支付投资企业运营费用的前提下,可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配套的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
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权在质押期间,不得重复质押以获取贷款。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必须报上一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质押贷款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物价、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污水、垃圾处理投资企业与政府或其委托单位签订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运营合同,获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后,允许投资企业用特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须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权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转让。
三、进一步简化污水、垃圾处理厂的项目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