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国务院颁布的《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为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规范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促进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保证
《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一、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公用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环境的原则。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原则上应以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图、立项或规划批准地范围确定。已实施物业管理地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对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